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监视居住措施由衡阳县森林公安局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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