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与他人合伙以阻工的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祝某乙钱款,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坦白自己的罪行,退还了赃款,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他人合伙以阻工的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祝某乙钱款,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坦白自己的罪行,退还了赃款,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他人合伙以阻工的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祝某乙钱款,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坦白自己的罪行,退还了赃款,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工的方式威胁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刘某甲自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甲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刘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