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交回了挪用的资金,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三条“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之意见,不需要对唐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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