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扣押的违法所得款由衡山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扣押的违法所得款由衡山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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