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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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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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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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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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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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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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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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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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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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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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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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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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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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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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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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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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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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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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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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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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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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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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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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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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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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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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