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减轻处罚,综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扰乱,且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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