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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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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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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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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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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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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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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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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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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王某某2人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王某某2人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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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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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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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陈某某2人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陈某某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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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甲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四次共从被害人聂某乙银行卡内提现1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因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且刚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聂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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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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