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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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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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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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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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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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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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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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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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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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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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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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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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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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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持凶器致其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双方达成进行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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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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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故意伤害罪)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因邻里纠纷,与汪某某扭打在一起,致对方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行为。因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汪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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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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