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9.2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_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