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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芝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王云虽要求作为上诉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由上诉人王某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与上诉人王某身份关的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时在接收本院传票传唤后也未到庭,本院视为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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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张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河北省财政厅下发了《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00元。被上诉人张某某住院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6月31日,50天标准为每天50元,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8日,8天标准为每天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为3300元。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交强险条款,对于第三者的损失,交强险不再区分责任。事故造成被上诉人张某某一个三级、一个八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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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且该认定书已生效,故对饶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关于交通事故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一、医疗费。原告提交了饶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25757.5元,饶阳县人民医院门诊收据七张155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共计25912.5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4天,参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为1400元。三、营养费。根据病历及诊断证明,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营养期限为90天,按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水平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为2700元。四、误工费。误工期限参照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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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成与程某某、郑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且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鉴于A7L613车在被告英大石家庄支公司投保有1份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辛集支公司投保有限额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原告又要求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英大石家庄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交强险的数额,因被告程某某、郑广某均未到庭说明双方的关系,故由二人对超出交强险的数额共同赔偿,并由被告人保辛集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户口本虽显示其为农村户口,但由于该村村级代码第15位至17位为“112”,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可知,第15位到17位是城乡分类代码,其中第15位为城乡分类代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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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北环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中于某某负全部责任,靳某某无责。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北环路营销服务部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被告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6500元(原告从事个体经营,110元/天×150天)、护理费5880元(98元/天×60天)、鉴定费1600元、伤残赔偿金71514元(11919元×20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104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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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贵与白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解锁贵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在其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白某某予以赔偿。原告解锁贵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事故发生时6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再支持误工费。原告解锁贵在事故发生之前久居衡水市桃城区周通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区划和城乡代码显示属于城镇范畴,故原告解锁贵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方仅提交手写考勤表复印件不能证明原告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实际减少的损失,且未提交相关劳动合同或工资卡(折)发放明细等予以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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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定费是为了查明被侵权人的伤残程度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原判判决上诉人太平财保沧州公司负担本案的鉴定费,并未判令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上诉人太平财保沧州公司主张不应负担鉴定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财保沧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树峰审判员 崔清海审判员 刘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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