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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提供了证人刘某的当庭证言,首先证人与上诉人是工友,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次刘某的当庭证言“事发时我在铲车上”与上诉人张某某在武邑县××大队的陈述“事发时我驾驶的铲车上就我自己”互相矛盾。刘某的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根据上诉人张某某的申请,调取了保存于衡水市交警支队武邑大队的冀公交(衡)认字(2016)第1311222016002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的全部卷宗材料。根据卷宗材料显示,张某某系无牌照、无证驾驶,事故碰撞地点在两条机动车道中间的白色虚线位置。上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对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未让行,违反了《河北省实施 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而且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张某某将铲车开到了辅路,未保护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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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某与吴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遵守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责任比例分担。本次事故经景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孟德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驾驶的均为机动车,赔偿比例以主次责任70%和30%为宜。因被告吴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70%的比例赔偿(均应扣除上次赔偿的数额),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吴某按照赔偿比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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