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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生产部工作,并主管生产经营,被上诉人认可,双方成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劳动报酬,诉讼中,上诉人述称,双方商定试用期劳动报酬为每月6000元,期满转正后为每月10000元,被上诉人予以否认,上诉人又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等其他相关直接证据证实,其虽提供了赵新杰的证言,但也是听魏某某本人所说是公司每月给6000元的工资,该证据是传来证据,等同上诉人陈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能支持。依被上诉人部门工资标准,上诉人入职后被安排在生产部车间主任一职,应按每月3300元标准支付报酬。关于上诉人入职后的出勤情况,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出勤:5月份18天,6月份15天,7月份28天零3.17小时,8月份5天,7月29日公司变更了职工考勤打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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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安平县康某某金属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工资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工资总额95%赔偿金1372.55元,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赔偿金6551.65元的两倍共13103.3元,要求被告按原告工资总额20%的比例补缴十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尚未扣除的原告所织网的废网款、洗网费、及因原告擅离职守造成的经济损失9万多元,被告未向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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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常淑萍等与河北冀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后,2017年3月原告便以要求被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该诉讼请求虽然未获得法院支持,但该行为已导致仲裁时效期间中断,本案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为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就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2018年1月15日向衡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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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潘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衡水饮食公司主张潘某某系因不服单位处理决定,自动离职,但一、二审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解除,并认定潘某某的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并无不当。2015年1月始衡水饮食公司不再给潘某某交纳社会保险,潘某某以衡水饮食公司未依法为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错误,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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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公路工程总公司、张难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张难看提供的银行卡记录,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向张难看发放工资,后虽发放工资的用户名改变,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衡水公路工程总公司与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应认定上述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用工,张难看最后的用工主体系衡水公路工程总公司,故其主张与衡水公路工程总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理由,应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衡水公路工程总公司未举证证实张难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主张张难看年龄超过60岁,不应认定劳动关系的理由,不予采信。张难看提供的公司与其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没有公司的签章,提供的证人证言也未出庭作证,故根据现查明张难看领取工资的事实,自2015年8月开始计算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数额,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应为张难看补足的工资数额应为152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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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刘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应否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天鹰科技公司未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时间给付刘某工资,刘某作为劳动者以天鹰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天鹰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二、关于应支付刘某工资数额问题。双方对刘某2016年7月、8月出勤情况陈述不一,刘某主张除有考勤表外,还有一项备注表用于记录其出差情况,天鹰科技公司不予认可,刘某要求天鹰科技公司提交其他月份的签到表,以证实其他月份的考勤表显示刘某不是全勤,而刘某的工资是全额发放的事实,但天鹰科技公司一、二审均未提交,天鹰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刘某其他月份的考勤情况,其拒不提供,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以天鹰科技公司拒不提供上述证据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刘某2015年1月26日入职天鹰科技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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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逯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韩某某、常淑萍、张志军、尹兰凤、李晓红、邢会格、逯某某在证明书上的签字都是本人签字确认,韩某某等七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用欺骗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根据证明的内容结合韩某某等七上诉人已办理失业保险并一直领取保险金的事实,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驳回韩某某等七上诉人要求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要求给付无法补缴医疗保险的赔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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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深州市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崔某某要求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可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非劳动报酬,故不适用崔某某主张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特殊仲裁时效,而应适用普通的一年时效,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一个月后,崔某某应当知道其该项权利被侵害,但于2017年2月才提起此项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其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二、关于崔某某要求给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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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河北冀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2015年11月5日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且通知书中载明“如有不服,可以向衡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容。其在签字确认时即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1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孙某某2017年5月9日向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故一审法院驳回孙某某要求冀某集团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756.5元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关于孙某某要求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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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枣强县甲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李某某领取工资的造表与被上诉人单位其他职工是分开的,大部分显示的是聘用人员工资表或临时工工资表,被上诉人枣强县甲局或原枣强县计生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人员均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定编、招录,其无权也不可能自行决定同包括上诉人李某某在内的任何人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二、关于上诉人李某某的主体资格问题。2016年2月3日,枣强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上诉人李某某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理由是“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原则首先包括主体合法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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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行与衡水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工作岗位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地点。这两者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王新行于1992年9月至2003年在衡水供电公司总务科工作,负责公司北院生活区的垃圾清扫、清运以及小区的绿化工作,对此衡水供电公司和王新行均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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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凯德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8月29日,凯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单方提出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是一种法定解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又以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区分为过错解除与非过错解除。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将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六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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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与郭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赢时通衡水公司应否给付被上诉人郭某某赔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上诉人赢时通衡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郭某某工作期间存在公车私用、私自抽佣、泄露公司商业信息的情形,故本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诉人赢时通衡水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的劳动合同错误,应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现被上诉人郭某某已经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并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其要求给付赔偿金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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