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乙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丙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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