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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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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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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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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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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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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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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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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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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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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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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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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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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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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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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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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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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王某甲盗窃数额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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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盗窃手机出于偶然,系初犯、偶犯,所盗窃的手机已经退还给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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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盗窃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王某乙盗窃数额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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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已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饶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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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情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还部分赃物、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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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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