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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武新町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五被上诉人李某某、武新町、李卜、李飞、李正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交强险条款,对于第三者的损失,交强险不再区分责任。事故造成受害人李红昌死亡,现其家属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一审据此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50000元是恰当的,上诉人保险公司该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李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被上诉人李飞自幼截瘫,1991年5月14日的深州市医院的门诊病历、1992年3月30日的河北医学院二院门诊病历均对该病情进行了记载。2015年3月11日,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肌电图显示被上诉人李飞双下肢神经源性损伤,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当日检测其双下肢肌力1级。鉴定部门在上述情况下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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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依法得到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应当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由上诉人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李占稳、张建请、张建纯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虽然规定了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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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谷海学、刘亚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海学、刘亚某因上诉人邹某某抢拉乘客与其产生矛盾,上诉人刘亚某谎称有人在岔河移动公司等车,将上诉人邹某某骗至该地,并打电话通知上诉人谷海学过去“一起吓唬吓唬他、以后别抢拉乘客”。上诉人刘亚某与上诉人邹某某发生争执后,上诉人邹某某驾车逃走。上诉人刘亚某虽然否认驾车追赶,但是在刘亚某的答辩状和武强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中,上诉人刘亚某均承认当时其在后驾车追赶,故上诉人刘亚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谷海学置交通道路安全及面包车内人员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驾车高速追赶、冲撞、挤靠上诉人邹某某车辆,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谷海学、刘亚某是具有共同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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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屈某乙等与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甲、屈某乙等与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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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太原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6)第0029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后段志勇弃车逃逸。段志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  规定,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并不当然对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更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上诉人人保财险太原公司作为保险人必须对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提示。经查,上诉人人保财险太原公司提供的涉案车辆的投保单中仅有投保人宏泰汽贸公司盖章,无经办人签名及盖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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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等与刘某某、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刘某某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陈某某等五人主张刘某某系本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此主张,原审提交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该信息查询单显示登记车主为刘某某。但2012年4月15日刘某某与刘彬车辆转卖协议及朱秀英、刘彬在故城县公安刑警大队的询问笔录中均显示,涉案的三轮摩托车已经转卖给刘彬。二审审理过程中,证人胡某亦出庭作证证实刘某某将涉案车辆卖给刘彬的事实。虽陈某某等五上诉人主张刘某某与刘彬之间车辆买卖行为是虚假的,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认定刘某某与刘彬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成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是以交付为所有权的转移生效的要件。具体到本案,作为动产的三轮摩托车,刘某某将该车在交付刘彬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刘某某虽是登记车主,但已不能实际支配该车,也不在该车的营运中获利,故不应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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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鲁某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统计局已公布相应赔偿标准,从照顾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一审适用2015年度标准进行确定并无不妥。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08)60号批复,批复了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农村。国家统计局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该标准是目前有关城乡划分最权威、最科学的标准,科学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是目前最为权威和可靠的划分方法。根据上述规定及规则,每一个村级单位(如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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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权某某等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应由请求权人选择行使。原审原告刘一、霍某、权某某、霍丙、霍丁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并未选择赔偿次序,在二审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动释明,其明确表示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物质损失。现在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上诉人张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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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王某某等与衡水众泰物流有限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未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靖秀霞驾驶其所有的鲁P×××××车与刘明伟驾驶的冀E×××××、鲁Q×××××挂车追尾相撞,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乙在车内情况不明。15分钟后,宋玉良驾驶冀T×××××、冀T×××××挂车碰撞鲁P×××××车,致使鲁P×××××车再次与冀E×××××、鲁Q×××××挂车相撞,后冀T×××××、冀T×××××挂车又与冀E×××××、鲁Q×××××挂车相撞。两次事故造成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乙死亡,宋玉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受害人沙乙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碰撞造成死亡,在不能认定是是哪次碰撞造成受害人沙乙死亡的情况下,应推定两次碰撞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等价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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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孔某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孔某止等五人提供的衡水维罗纳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工资表,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受害人孔某收入来源地、消费地为城镇,原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予以维持。原判判决人保博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新市支公司对该项提起上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孔某止、李小如已年逾六旬,原判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人保新市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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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郭某等与衡水众泰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未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靖秀霞驾驶其所有的鲁P×××××车与刘某某驾驶的冀E×××××、鲁Q×××××挂车追尾相撞,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永伟在车内情况不明。15分钟后,宋玉良驾驶冀T×××××、冀T×××××挂车碰撞鲁P×××××车,致使鲁P×××××车再次与冀E×××××、鲁Q×××××挂车相撞,后冀T×××××、冀T×××××挂车又与冀E×××××、鲁Q×××××挂车相撞。两次事故造成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永伟死亡,宋玉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受害人靖秀霞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碰撞造成死亡,在不能认定是哪次碰撞造成受害人靖秀霞死亡的情况下,应推定两次碰撞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等价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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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高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已经载明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其并未提供明显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结论的证据,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阳某财险衡水公司主张其承保车辆超载,按商业险条款的约定应免赔10%,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对于该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本院对于阳某财保公司的免赔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死亡赔偿金,因高甲等人提供的购房发票,物业公共维修基金交款收据,门牌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公司居住证明,物业费收据,装修及水电费票据,居民供电合同,居委会证明,宾馆营业执照可以有效证明死者李某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居住,故应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运尸、抬尸费,消毒费及其他费用属于丧葬费损失范围,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对于高甲等人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但该费用必然发生,故本院酌定1000元。高甲等五人因李某死亡遭受的各项损失如下:1、救护车费及诊疗费2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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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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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故城县青罕镇青罕村民委员会、故城县杏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二审中提交了证据一、证据二,证实死者马洋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马洋已在城镇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上诉人虽有异议,但一、二审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所以一审法院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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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贞、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肇事的京E×××××车辆登记在吴利峰名下,其称是吴某于1998年借用其身份证购买的,其后由吴某于2007年5、6月份转卖给了其同厂的李庆发,李庆发称于2008年5月份经其子李龙又将该车卖给了崔永,之后又由崔永将车卖给了赵赛超。但吴利峰未提供赵赛超出庭作证。王华栋于2016年7月13日称,肇事车辆是其从吴利峰处购买的。虽然王华栋在2017年4月25日本院对其询问时,其对上述陈述提出了异议,但其认可是其当时陈述的。况且崔永在二审庭审中称:“我的同学和李龙是同事,2007年冬天,该车出了事故,我是开修理厂的,我同学说这车没有什么价值了,就给了我,后来我修了修,年审后就自己开了。”可见,崔永陈述的得到肇事车辆的过程与吴利峰讲的不一致。二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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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田某某、范计稳、张东霞、田浩冉、田浩萌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应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支付标准进行规定。据此,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田一贵生前系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第三小学教师,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故其有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华联合衡水中心支公司主张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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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杨风娥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的问题。通过一审举证及二审调查,可以认定杨风娥在本次交通事故事发前在城镇居住、生活,故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戈风香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虽然杨风娥已年满60周岁,但并不以此减轻其赡养老人的义务,故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规定,判令上诉人保险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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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齐某某赔偿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规定,受害人沈某虽然系农业户口,但一审中被上诉人齐某某提交的居委会证明、沈某儿子的购房合同、邻居证言及沈某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表等均能证实受害人沈某居住在君悦华府9号楼1单元2301,生活来源亦来自城镇,上诉人人保财险衡水市分公司虽推翻了一审中被上诉人齐某某提供的派出所的证明,但对上述证明未举证予以推翻,且自己也承认沈某收入来源有收废品和耕地的种植,君悦华府9号楼1单元2301距离杨家庄只有十几里路。被上诉人齐某某为了及时取回被扣车辆,在当地交警队的调解下按照城镇标准给付了受害人沈某家属赔偿金及其他损失,并无不当。现被上诉人齐某某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上诉人人保财险衡水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牵引车和挂车的商业三者险应如何赔偿的问题。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事故车辆冀T×××××牵引车在上诉人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被上诉人齐某某按照在上诉人处投保的保险合同选择由上诉人人保财险衡水市分公司进行赔偿于法不悖。综上所述,人保财险衡水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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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杨学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杨锦乱的死亡赔偿金应否以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08]60号批复,批复了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农村。国家统计局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该标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是目前较为权威的划分方法。根据上述规定及规则,每一个村级单位(如居委会、村委会等)都有相应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共17位。第15至17位是城乡分类代码,其中第15位为城乡分类代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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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孔某等与张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京G×××××号肇事吊车系王某某与李建星共同受让人,应共同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京G×××××号肇事吊车检验有效期止于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31日后,该车禁止上路行驶。2013年3月14日,张某在明知该车已过年检期限、并且没有办理交强险手续,属于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仍转让给李建星和王某某。转让完成后,张某又将该车车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本等证件全部要回,造成该车无法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京G×××××号肇事吊车属于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张某作为转让人,李建星、王某某作为受让人,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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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偿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6]第0007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治国、姚立全负事故同等责任。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但交通事故责任与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当然重合,法院需要根据事故发生原因以及过错程度综合进行判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姚立全驾驶的肇事车辆属机动车,孙治国骑行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一审酌定加重机动车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让其承担56%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按50%的比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以上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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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三被上诉人贾妞子、贾姗姗、贾文路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赔偿的问题。因在本案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被上诉人张全胜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三被上诉人贾妞子、贾姗姗、贾文路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二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支持三被上诉人贾妞子、贾姗姗、贾文路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本案的相关损失是否应以城镇居民的相关数据计算的问题。三被上诉人贾妞子、贾姗姗、贾文路通过举证足以证明贾书平在生前居住在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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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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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侯某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划分,侯某须等人所居住的村庄为城镇,故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称侯某须等人的户口本均显示为农民,应依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能仅依其户口本中登记的内容为准,应以其实际居住地是城镇还是农村予以确定,在上诉人未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又称,一审法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29272元是错误的,经查,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10年,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1060元,而并非上诉人在上诉状主张的数额,故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魏利波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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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马某某等与贺子会、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贺子会及保险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贺子会虽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其在法律赋予其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并未申请复核,故一审判决认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并无不当。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王建龙被第一辆车撞倒后摔倒在公路上,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后王建龙被其他车辆碾轧,碾轧车辆逃逸之后王建龙又被由西向东行驶的贺子会驾驶的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碾轧、拖挂,该事故造成王建龙当场死亡。上诉人贺子会虽辩称其碾压、拖挂王建龙时,受害人王建龙已经死亡,但其仅能提供交警部门对于证人曾某、张某的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证人曾某系听说发生交通事故,证人张某系乘车从事发地经过时看到受害人,在一审法院对证人张某进行询问时,张某明确表示不能确定受害人是否已经死亡,上诉人贺子会对其主张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在不能认定是那辆车造成受害人王建龙死亡的情况下,应推定所有碰撞、碾压、拖挂受害人的车辆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等价因果关系(在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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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田石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目的是为了推卸、逃脱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田石生作为肇事车辆的司机,其是在没有发现出事故的情况下驶离了现场一段距离,发现后立即停车并报警,其没有逃脱责任的目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也没有认定田石生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因此,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田石生不属于肇事逃逸,上诉人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满66周岁,尚不足67周岁,一审按14年计算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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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治国、张喜迎等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巩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标准,取决于受害人本人属于城镇还是农村居民,并不考虑被扶养人本人的户籍性质。本案中受害人陈红的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张雪岩、张雪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原审法院虽在判决中有“张雪岩、张雪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的表述,经审查,最终计算数额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陈治国、张喜迎、张振廷、张雪岩、张雪雨要求增加交通费数额的上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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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祥、李某某与张晶晶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对于死亡赔偿金采纳的是“继承丧失说”,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且不能将死亡赔偿金作为受害人的遗产来看待,在分配原则上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的规定,按照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进行请求。《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九条  的工亡补助金,也参照上述请求权顺序进行。对于丧葬费、误工费等其他实际花费的支出,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在共有款项中不再进行扣减,双方可另行解决。田某死亡所得赔偿款856619元(405923元+450696元),应由第一顺序请求人张晶晶、王某祥、李某某予以平分。上诉人张晶晶所称该款项全部属于张晶晶所有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上诉人王某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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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等与赵光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王中选死亡后,五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确定为:五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19160元、丧葬费16153元,符合《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依据和标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方所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87473.75元,其中被抚养人王某某、刘某某(系死者王中选父母,已经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王某甲、王某乙(系死者王中选长女、次女,均未成年),均按农村居民的相关规定计算的,虽然计算出的数额是正确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系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额的规定,应确认王中选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55752.5元。原告方已经支出的600元尸体检验费和酒精鉴定费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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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了受害人邹荣先死亡的后果,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告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河北省《道路交通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属于机动车辆,受害人是行人,且原告是在驶入逆行车道后撞死的受害人,原告在事故中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原告按此标准赔偿了受害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损失,经过交警主持调解,原告已经了赔偿10万元,如果这10万元的赔偿是合理的,被告就应该支付给原告。1、首先分析原告已经赔偿的受害人的抢救费1537.7元,有相关的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住院收费清单等证据证实,没超出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被告应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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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诉郭某某、河北省辛集市运输六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保成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方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其要求数额偏高,可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案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相应限额内赔偿。原告方主张的120救护车费未提供证据,不能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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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贺岱、康某某诉栗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永冲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韩某某、贺岱、康某某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其要求数额偏高,可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案原告韩某某、贺岱、康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相应限额内赔偿。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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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立正、聂某某等与庞某某、滕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聂立正之妻,聂某某之母、何振江之女何爱平死亡,被告庞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具有过错,现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合法有据,但其请求数额较高,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给付。被告庞某某驾驶的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本案与另一受害人尹立先系同一交通事故,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不足以赔偿原告与受害人尹立先产生的损失,应按照原告与受害人尹立先发生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庞某某与受害人何爱平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何爱平具有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庞某某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庞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合理。被告庞某某系被告腾孟江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何爱平死亡,应由被告腾孟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腾孟江的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京海危运输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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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闫某某与孙某某、故城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当庭撤回对郭志勇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已另行制作口头裁定笔录。此事故经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洋洋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志勇负次要责任。崔洋洋醉酒驾驶未按期检测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责任。冀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T×××××挂车的司机郭志勇作为孙某某的雇员在履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其雇主孙某某应当承担30%责任。冯宁宁及原告作为冀B×××××轿车的管理者让醉酒人驾驶未按期检测的车辆应承担过错责任,承担10%责任。本案系发还重审案件,应当以上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冯宁宁系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原告应得赔偿范围和数额为:死亡赔偿金13441.1元×20年=268822元,丧葬费1237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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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敏、王某某等与左房房、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左房房驾驶车辆在被告衡水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衡水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于本次事故属三方事故,根据原告王洪如无责任、被告左房房负次要责任、王怀庄负主要责任但其驾驶车辆为非机动车的事实,而且作为车主的被告于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被告左房房承担杨某敏等四原告及原告王洪如各项损失的40%的赔付责任。杨某敏等四原告主张王怀庄的医疗费为3331.9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50390元、丧葬费23119元、交通费485元、鉴定费800元,计128125.95元,证据确实,依据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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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均表述已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且被告对此判决书无异议,故对证据二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三,证人证言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京Q×××××雪佛兰轿车在被告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11日。该车辆系原告刘某实际出资购买,登记在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下,该车的强制保险保费亦由原告刘某实际缴纳,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授权被告将该强制险保单项下的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刘某。2013年10月10日,经原告允许第三人郭绍威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河北枣强县境内与付志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付志强当场死亡,乘车人单云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第三人郭绍威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通过第三人郭绍威赔偿死者家属85.2万元,全部由死者付志强的父亲付章锁支取。另查明,死者付志强、单云霞夫妻及其子付瑞心自2011年起居住在枣强县福瑞祥北区11号楼4单元102室。本次事故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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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某所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故城县衡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顾秀兰、顾秀菊、顾秀俊的母亲张素知骑电动车与被告范长辉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素知死亡,被告范长辉应对三原告进行赔偿。枣强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张素知与范长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张素知与范长辉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故对于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范长辉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张素知的丧葬费16153元、死亡赔偿金101286元、鉴定费650元、车损338元、医疗费1331元二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交通酌定为6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5000元。由于被告所驾驶的冀T×××××轿车在被告衡水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险一份,被告衡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付原告顾秀兰、顾秀菊、顾秀俊三人精神抚慰金35000元、丧葬费16153元、死亡赔偿金58847元、医疗费1331元、电动车损失338元,计1116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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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宝某、郭某某等与赵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志文驾驶车辆与被告王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枣强县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杜志文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各原告30%的损失。原告杜宝某、郭某某、陈海弟、杜建一、杜建闯的近亲属杜志文在此次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应为182602元(被抚养人杜建一3周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8837元、被抚养人杜建闯2个月,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4605元。死亡赔偿金119160元),丧葬费为16153元、冀E×××××车辆损失为12611元、法医鉴定费为600元、车损鉴定费为630元、医疗费为328元;原告郭某某未提交证明其无生活来源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对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对于交通费酌定8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对于原告杜宝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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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起、李某某等与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春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即本案五原告依法应得到相应赔偿。原告提交证据能够证明死者薛春雷生前近两年一直在枣强县城内务工,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地标准即河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63.4元×20年=325268元计算,丧葬费应按职工年平均工资32306元÷2=16153元计算;原告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李某某为城镇居民,故被扶养人薛冬梅、薛子文抚养费应按受诉地法院即河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45元分别计算,薛冬梅生活费为3845元×6年÷2人=11535元,薛子文生活费为3845元×13年÷2人=24992.5元;薛春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必然支出交通费用,结合事故发生地及其亲属住所地,交通费确定2000元为宜;原告所提交的误工证据不足以证明确有误工损失,故对其要求误工费253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五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合理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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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起、李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春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即本案五原告依法应得到相应赔偿。原告提交证据能够证明死者薛春雷生前近两年一直在枣强县城内务工,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地标准即河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63.4元×20年=325268元计算,丧葬费应按职工年平均工资32306元÷2=16153元计算;原告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李某某为城镇居民,故被扶养人薛冬梅、薛子文抚养费应按受诉地法院即河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45元分别计算,薛冬梅生活费为3845元×6年÷2人=11535元,薛子文生活费为3845元×13年÷2人=24992.5元;薛春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必然支出交通费用,结合事故发生地及其亲属住所地,交通费确定2000元为宜;原告所提交的误工证据不足以证明确有误工损失,故对其要求误工费253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五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合理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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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曹某某等与刘某某、滕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享有就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滕某某驾驶机动车致受害人王某丁死亡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各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与法无悖、应予支持。原告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各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然后在该限额内赔偿各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计20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3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计40570元按30%的责任承担比例承担即1217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代替被告刘某某直接向原告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不予承担部分(尸检费、车损鉴定费)1000元中的30%计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曹某某抚养费不予支持的主张,与法有悖、不予支持。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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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高某某等与张某某、天津旺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才能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吴晓伟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参加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景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024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险天津河西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及公证书、村委会证明提出异议,认为村委会证明不能证实吴晓伟在城镇居住;房产证所有权人是姜玉建,与本案无关;协议书虽经公证,但此交易没有发生,吴晓伟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对吴晓伟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吴晓伟与姜玉建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双方签字后,姜玉建将楼房的房产证交付给吴晓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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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峰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予认定。本案原告作为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并已经赔偿第三方损失的情况下,依法要求本案被告作为保险人按约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的诉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受害人刘玉杰的赔偿项目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项计算有误,原告共有两个被扶养人:母亲刘桂然,1949年4月出生,现年64周岁,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应抚养16年,有两个抚养人(含刘玉杰);女儿刘雅琳,2004年5月9日出生,现年9周岁,应抚养9年,有两个抚养人(含刘玉杰)。参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通知》中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2531元计算,母亲刘桂然与女儿刘雅琳共同被抚养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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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卞某某等与韩某某、缑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所涉事故虽然发生在给车辆予以维护即加注黄油的过程中,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在武邑县城的东风路上,该路段为县城内的通行道路,且被告韩某某明知卞成印正在车下工作,但在发动发动机时未检查手刹和档位情况,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机动车行走而将车下的卞成印轧死,显然此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四原告作为卞成印的近亲属,因卞成印的死亡向事故各相关方请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与误工费,且请求数额等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卞成印死亡而给四原告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卞成印在此事故中并无过错,其死亡完全是因为被告韩某某的过失而造成的,被告韩某某受雇于实际车主被告缑某某,其在工作期间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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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家瑞等与祁小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祁小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祁小利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所冀E××××9重型半持牵引车在华安财保邢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承保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华安财保邢台支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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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李某某等与黄友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六原告的亲属李某的死亡是由被告黄友峰的次要责任造成的,有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故被告黄友峰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六原告亲属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与被告黄友峰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应适当提高被告黄友峰赔偿比例至40%。被告黄友峰驾驶的冀A×××××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在被告永康运输公司、途安运输公司名下,并且以该两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业务,实际为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六原告请求被告黄友峰与被告永康运输公司、途安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64405元、丧葬费3263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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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芮某某等与刘金成、里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超出商业险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70%的比例承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原告要求赔偿的其他赔偿项目和数额没有异议,应予采纳。主张对被抚养人抚养人的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综上确认本调查焦点的事实为,四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39377.73元、误工费140元、护理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330元、丧葬费18083元、死亡赔偿金变更222487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80087元)、尸检费800元、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和误工费25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共计329102.73元。综上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3时20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辽C×××××、辽C×××××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国道106线东侧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48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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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风团、张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具备掌握并证明村民家庭人员情况的能力,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关证据反驳,因此本院对三原告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情况予以认定。但对于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本院认为,有无劳动能力须经相关专业机构部门进行鉴定,被告亦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大宫殿村委会该部分证明以及饶阳县保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历不予认定。审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4时25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冀A×××××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8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82省道大宫殿村南与前方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转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饶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勘察认定:张某某和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阳光保险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死者张某户口所在地衡水市××××宫殿村按照国家统计局城乡区划代码划分,该村区划和城乡分类代码为131124101202122为城镇,因此张某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48元计算为30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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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媛、朱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李玉丰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未按照规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70%的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利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30%的责任。由于王某某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石家庄人保财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本案被告石家庄人保财险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原告剩余损失应由被告石家庄人保财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74723.4-110000)×30%=19417.0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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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赵某某等与杜某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死者赵凤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无灯控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告杜某期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且行经无灯控路口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二者应对事故的发生各负50%的责任,原告主张其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60%比例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杜某期驾驶的冀A×××××/冀A×××××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56.2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823元,原告剩余损失10552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按照50%比例赔偿原告52763.5元,合计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5742.7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杜某期为原告垫付丧葬10000元,原告应予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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