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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故城县银龙典当行与被上诉人曹某某之间房屋买卖行为已被本院生效的(2015)衡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确认无效,上诉人故城信用联社的关于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由于故城县银龙典当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日发布施行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将死当物品委托当地拍卖行公开拍卖或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公开拍卖,而是自行将死当物品出卖给曹某某。此行为致使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因此,故城县银龙典当行对买卖行为无效应承担相应责任,退还所得财产8万元给曹某某并赔偿曹某某的损失。案涉房屋经过衡水正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市场价值为500522元,增值部分为500522元减去130000元所得结果370522元,曹某某只交付了8万元,未按约定全额交付13万元的购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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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深州市深州镇北四王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北四王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应视为被告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在被告开发的新民居一期购买房产一处,该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被告理应予以维修。被告未予以维修但同意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并出具了欠条。被告出具的欠条应视为对房屋维修义务和费用数额的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拒绝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门店修理费的主张,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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