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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军与刘某某、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过度疲劳驾驶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告杨文贵驾驶的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追尾相撞,公��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杨文贵负次要责任、原告梁建军无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梁建军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某某承担70%,由被告杨文贵承担30%。被告刘某某系接受雇主指示,在履行职务行为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刘某2承担责任。因刘某2在事故中死亡,其生前经营的石家庄高新区宏精不锈钢门窗经营部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而经营中使用的车辆归登记在被告冯某某名下,故应视为被告冯某某与刘某2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该门窗经营部。据此,该门窗经营部正常经营中因雇员致人伤害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冯某某承担。被告冯某某主张事故发生时系被告刘某某借用其车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刘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存有重��过程,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梁建军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23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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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过度疲劳驾驶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追尾相撞,公安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刘某某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某某承担70%,由被告杨某某承担30%。被告刘某某系接受雇主指示,在履行职务行为中致人损害,理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但被告刘某某表示自愿对原告刘某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雇主行使追偿权,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刘某某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22654.31元。其中深州市医院的门诊收费通知单加盖有收费专用章,对其真实性应予认可。至于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主张的原��刘某某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医疗费已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付,不应再进行赔偿。因我国法律对人身保险并不限制重复投保,即使原告刘某某已经获得其他保险公司的赔付,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仍然应当依照保险合同对原告刘某某进行赔付,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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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武新町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五被上诉人李某某、武新町、李卜、李飞、李正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交强险条款,对于第三者的损失,交强险不再区分责任。事故造成受害人李红昌死亡,现其家属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一审据此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50000元是恰当的,上诉人保险公司该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李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被上诉人李飞自幼截瘫,1991年5月14日的深州市医院的门诊病历、1992年3月30日的河北医学院二院门诊病历均对该病情进行了记载。2015年3月11日,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肌电图显示被上诉人李飞双下肢神经源性损伤,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当日检测其双下肢肌力1级。鉴定部门在上述情况下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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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华农财险河北省分公司应如何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及数额是多少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被上诉人张某某将其机动车长期逆向停放在道路上,而且其停放的位置不属于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按顺行方向停车,”之规定,从客观上减少了机动车和行人在该道路上通行的空间,增加了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张某某停放的机动车相撞的可能性。据此,应当认定张某某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的过错与本次交通事故,尤其是刘某某所受损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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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依法得到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应当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由上诉人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李占稳、张建请、张建纯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虽然规定了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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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志某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李某某是否构成九级伤残的问题。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认定被上诉人李某某为九级伤残,上诉人志某公司对此虽然持有异议,但是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问题,根据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病历记载,被上诉人李某某自2011年08月27日入院,到2011年10月01日出院,共住院35天,出院医嘱载明:被上诉人李某某出院后应加强功能锻炼、保持创面干燥整洁。因被上诉人李某某被高压电击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判根据其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因为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上诉人李某某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2年7月,裁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12年11月,故赔偿标准应当按照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志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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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谷海学、刘亚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海学、刘亚某因上诉人邹某某抢拉乘客与其产生矛盾,上诉人刘亚某谎称有人在岔河移动公司等车,将上诉人邹某某骗至该地,并打电话通知上诉人谷海学过去“一起吓唬吓唬他、以后别抢拉乘客”。上诉人刘亚某与上诉人邹某某发生争执后,上诉人邹某某驾车逃走。上诉人刘亚某虽然否认驾车追赶,但是在刘亚某的答辩状和武强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中,上诉人刘亚某均承认当时其在后驾车追赶,故上诉人刘亚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谷海学置交通道路安全及面包车内人员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驾车高速追赶、冲撞、挤靠上诉人邹某某车辆,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谷海学、刘亚某是具有共同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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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屈某乙等与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甲、屈某乙等与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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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吕某某在本次保险事故中确实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但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款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对吕某某不产生效力。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关于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一审判决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是否过高问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实际是残疾辅助器具更换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是鉴定机构在考虑了郑超的实际年龄和健康状况依法作出的,是将来一定发生的费用,且吕某某已经将该部分费用赔偿受害人郑超,一审法院按照伤残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计算郑超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无不当。3、鉴定费2000元是吕某某为查明案情所支出的费用,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赔付鉴定费亦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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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提供了证人刘某的当庭证言,首先证人与上诉人是工友,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次刘某的当庭证言“事发时我在铲车上”与上诉人张某某在武邑县××大队的陈述“事发时我驾驶的铲车上就我自己”互相矛盾。刘某的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根据上诉人张某某的申请,调取了保存于衡水市交警支队武邑大队的冀公交(衡)认字(2016)第1311222016002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的全部卷宗材料。根据卷宗材料显示,张某某系无牌照、无证驾驶,事故碰撞地点在两条机动车道中间的白色虚线位置。上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对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未让行,违反了《河北省实施 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而且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张某某将铲车开到了辅路,未保护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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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芝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王云虽要求作为上诉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由上诉人王某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与上诉人王某身份关的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上诉人王某在一审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时在接收本院传票传唤后也未到庭,本院视为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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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太原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6)第0029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后段志勇弃车逃逸。段志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  规定,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并不当然对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更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上诉人人保财险太原公司作为保险人必须对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提示。经查,上诉人人保财险太原公司提供的涉案车辆的投保单中仅有投保人宏泰汽贸公司盖章,无经办人签名及盖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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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等与刘某某、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刘某某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陈某某等五人主张刘某某系本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此主张,原审提交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该信息查询单显示登记车主为刘某某。但2012年4月15日刘某某与刘彬车辆转卖协议及朱秀英、刘彬在故城县公安刑警大队的询问笔录中均显示,涉案的三轮摩托车已经转卖给刘彬。二审审理过程中,证人胡某亦出庭作证证实刘某某将涉案车辆卖给刘彬的事实。虽陈某某等五上诉人主张刘某某与刘彬之间车辆买卖行为是虚假的,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认定刘某某与刘彬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成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是以交付为所有权的转移生效的要件。具体到本案,作为动产的三轮摩托车,刘某某将该车在交付刘彬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刘某某虽是登记车主,但已不能实际支配该车,也不在该车的营运中获利,故不应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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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鲁某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统计局已公布相应赔偿标准,从照顾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一审适用2015年度标准进行确定并无不妥。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08)60号批复,批复了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农村。国家统计局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该标准是目前有关城乡划分最权威、最科学的标准,科学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是目前最为权威和可靠的划分方法。根据上述规定及规则,每一个村级单位(如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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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权某某等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应由请求权人选择行使。原审原告刘一、霍某、权某某、霍丙、霍丁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并未选择赔偿次序,在二审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动释明,其明确表示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物质损失。现在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上诉人张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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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王某某等与衡水众泰物流有限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未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靖秀霞驾驶其所有的鲁P×××××车与刘明伟驾驶的冀E×××××、鲁Q×××××挂车追尾相撞,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乙在车内情况不明。15分钟后,宋玉良驾驶冀T×××××、冀T×××××挂车碰撞鲁P×××××车,致使鲁P×××××车再次与冀E×××××、鲁Q×××××挂车相撞,后冀T×××××、冀T×××××挂车又与冀E×××××、鲁Q×××××挂车相撞。两次事故造成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乙死亡,宋玉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受害人沙乙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碰撞造成死亡,在不能认定是是哪次碰撞造成受害人沙乙死亡的情况下,应推定两次碰撞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等价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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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孔某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孔某止等五人提供的衡水维罗纳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工资表,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受害人孔某收入来源地、消费地为城镇,原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予以维持。原判判决人保博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新市支公司对该项提起上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孔某止、李小如已年逾六旬,原判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人保新市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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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郭某等与衡水众泰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未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靖秀霞驾驶其所有的鲁P×××××车与刘某某驾驶的冀E×××××、鲁Q×××××挂车追尾相撞,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永伟在车内情况不明。15分钟后,宋玉良驾驶冀T×××××、冀T×××××挂车碰撞鲁P×××××车,致使鲁P×××××车再次与冀E×××××、鲁Q×××××挂车相撞,后冀T×××××、冀T×××××挂车又与冀E×××××、鲁Q×××××挂车相撞。两次事故造成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永伟死亡,宋玉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受害人靖秀霞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碰撞造成死亡,在不能认定是哪次碰撞造成受害人靖秀霞死亡的情况下,应推定两次碰撞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等价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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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高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已经载明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其并未提供明显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结论的证据,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阳某财险衡水公司主张其承保车辆超载,按商业险条款的约定应免赔10%,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对于该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本院对于阳某财保公司的免赔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死亡赔偿金,因高甲等人提供的购房发票,物业公共维修基金交款收据,门牌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公司居住证明,物业费收据,装修及水电费票据,居民供电合同,居委会证明,宾馆营业执照可以有效证明死者李某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居住,故应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运尸、抬尸费,消毒费及其他费用属于丧葬费损失范围,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对于高甲等人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但该费用必然发生,故本院酌定1000元。高甲等五人因李某死亡遭受的各项损失如下:1、救护车费及诊疗费2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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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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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某财险邢台支公司二审中撤销对吕某某后续治疗费的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的车损鉴定费、伤残及三期鉴定费是为了查明和确定本次交通事故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诉人阳某财险邢台支公司应予承担。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衡司鉴(2017)临鉴字第2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经原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阳某财险邢台支公司虽然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是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阳某财险邢台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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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故城县青罕镇青罕村民委员会、故城县杏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二审中提交了证据一、证据二,证实死者马洋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马洋已在城镇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上诉人虽有异议,但一、二审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所以一审法院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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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贞、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肇事的京E×××××车辆登记在吴利峰名下,其称是吴某于1998年借用其身份证购买的,其后由吴某于2007年5、6月份转卖给了其同厂的李庆发,李庆发称于2008年5月份经其子李龙又将该车卖给了崔永,之后又由崔永将车卖给了赵赛超。但吴利峰未提供赵赛超出庭作证。王华栋于2016年7月13日称,肇事车辆是其从吴利峰处购买的。虽然王华栋在2017年4月25日本院对其询问时,其对上述陈述提出了异议,但其认可是其当时陈述的。况且崔永在二审庭审中称:“我的同学和李龙是同事,2007年冬天,该车出了事故,我是开修理厂的,我同学说这车没有什么价值了,就给了我,后来我修了修,年审后就自己开了。”可见,崔永陈述的得到肇事车辆的过程与吴利峰讲的不一致。二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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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田某某、范计稳、张东霞、田浩冉、田浩萌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应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支付标准进行规定。据此,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田一贵生前系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第三小学教师,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故其有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华联合衡水中心支公司主张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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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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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杨风娥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的问题。通过一审举证及二审调查,可以认定杨风娥在本次交通事故事发前在城镇居住、生活,故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戈风香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虽然杨风娥已年满60周岁,但并不以此减轻其赡养老人的义务,故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规定,判令上诉人保险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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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齐某某赔偿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规定,受害人沈某虽然系农业户口,但一审中被上诉人齐某某提交的居委会证明、沈某儿子的购房合同、邻居证言及沈某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表等均能证实受害人沈某居住在君悦华府9号楼1单元2301,生活来源亦来自城镇,上诉人人保财险衡水市分公司虽推翻了一审中被上诉人齐某某提供的派出所的证明,但对上述证明未举证予以推翻,且自己也承认沈某收入来源有收废品和耕地的种植,君悦华府9号楼1单元2301距离杨家庄只有十几里路。被上诉人齐某某为了及时取回被扣车辆,在当地交警队的调解下按照城镇标准给付了受害人沈某家属赔偿金及其他损失,并无不当。现被上诉人齐某某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上诉人人保财险衡水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牵引车和挂车的商业三者险应如何赔偿的问题。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事故车辆冀T×××××牵引车在上诉人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被上诉人齐某某按照在上诉人处投保的保险合同选择由上诉人人保财险衡水市分公司进行赔偿于法不悖。综上所述,人保财险衡水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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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苏会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苏会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其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为26152元×(30%+1%+1%)×11年=92055.0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考虑到苏会战年龄较大,受伤严重等情况,一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苏会战的损失数额为:医疗费6285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护理费546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92055.0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85873.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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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贾军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各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但是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不能提供涉案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3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是依据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作出的判决,而本案依据的是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由于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主张已经履行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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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应否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徐某某的相关损失的问题。经查,徐某某居住的饶阳县五公镇王桥村的城乡区划代码为:131124102205122,其倒数第三位是“1”,表示王桥村为城镇,故一审法院以此为依据认定徐某某为城镇居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主张应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徐某某的相关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称徐某某年岁已高,在事故中也承担一部分责任,故支持其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数额与受害人的年岁无关,且本案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故一审法院判决1万元是合理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鉴定费应否由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承担的问题。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称鉴定费属间接损失,其不应承担。但本案中的鉴定费是为确定徐某某的伤残等级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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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偿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5)第0026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但交通事故责任与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当然重合,法院需要根据事故发生原因以及过错程度综合进行判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属机动车,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一审酌定加重机动车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让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按70%的比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以上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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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杨学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杨锦乱的死亡赔偿金应否以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08]60号批复,批复了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农村。国家统计局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该标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是目前较为权威的划分方法。根据上述规定及规则,每一个村级单位(如居委会、村委会等)都有相应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共17位。第15至17位是城乡分类代码,其中第15位为城乡分类代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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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受害人是否构成工伤,并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上诉请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薛某某在冀州市曲富木业公司工作,每月工资在5200元左右,一审审理时被上诉人薛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表,银行交易记录,以及一审法院到该公司对其收入进行的调查情况,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薛某某的实际收入,一审法院按照近几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合法有据。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被上诉人薛某某在一审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评定,该结论客观公正,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仅以时间过长提出异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驳,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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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孔某等与张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京G×××××号肇事吊车系王某某与李建星共同受让人,应共同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京G×××××号肇事吊车检验有效期止于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31日后,该车禁止上路行驶。2013年3月14日,张某在明知该车已过年检期限、并且没有办理交强险手续,属于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仍转让给李建星和王某某。转让完成后,张某又将该车车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本等证件全部要回,造成该车无法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京G×××××号肇事吊车属于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张某作为转让人,李建星、王某某作为受让人,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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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崔某某等与张某某、黄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张某某与黄建军及受害人房浩是何种法律关系,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房某、房某某、崔某某、张福铎、边文芝根据交警部门对张某某、黄建军、张英莲等的询问笔录在一审主张黄建军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并未就黄建军责任承担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该项发还重审。且在另一相关案件中涉及的争议与本案焦点相同,经征求本案受害方房某、房某某、崔某某、张福铎、边文芝的意见,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张某某、黄建军及受害人房浩三人应如何分配责任的部分事实发回重审。关于两家保险公司及王洪国承担的义务,因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未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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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夏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计算的问题。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夏某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都在农村,应按照农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查,夏某某居住的故城县夏××镇坟××村,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城乡分类信息,该村系城镇区划,因此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护理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住院期间30天,被上诉人夏某某主张二人护理,上诉人保险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一审法院根据护理人员赵国明为故城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的事实,确定参照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另一护理人员赵红霞的户籍所在地信息,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也是恰当的。对于司法鉴定后的护理费,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了关于夏某某的鉴定意见书,鉴定夏某某大部分护理依赖,需1人护理。该结论依据标准为《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该标准系我国国家标准,参照条款均系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评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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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张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京G×××××号肇事吊车系王某某与李建星共同受让人,应共同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京G×××××号肇事吊车检验有效期止于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31日后,该车禁止上路行驶。2013年3月14日,张某在明知该车已过年检期限、并且没有办理交强险手续,属于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仍转让给李建星和王某某。转让完成后,张某又将该车车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本等证件全部要回,造成该车无法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京G×××××号肇事吊车属于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张某作为转让人,李建星、王某某作为受让人,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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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金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租房和购买日用品的花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1、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某某的申请及要求,指定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张某某为双十级伤残。上诉人张某某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也是以该鉴定结论为依据,现其主张自身存在精神障碍,要求进行鉴定,该诉讼请求在一审诉讼中并未提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张某某的该项主张可另行解决。对于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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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偿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6]第0007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治国、姚立全负事故同等责任。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但交通事故责任与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当然重合,法院需要根据事故发生原因以及过错程度综合进行判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姚立全驾驶的肇事车辆属机动车,孙治国骑行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一审酌定加重机动车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让其承担56%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按50%的比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以上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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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责任问题,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头向东)转弯,与正在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崔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受伤,刘某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其应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某主张崔某某应对其伤情恶化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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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三被上诉人贾妞子、贾姗姗、贾文路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赔偿的问题。因在本案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被上诉人张全胜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三被上诉人贾妞子、贾姗姗、贾文路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二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支持三被上诉人贾妞子、贾姗姗、贾文路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本案的相关损失是否应以城镇居民的相关数据计算的问题。三被上诉人贾妞子、贾姗姗、贾文路通过举证足以证明贾书平在生前居住在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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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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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事故发生后,刘增强存在弃车逃逸行为,上诉人称根据保险条款中约定,商业三者险免赔。但在一、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未提交其与刘增强签订的保险单等保险凭证,其不能证明就不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刘增强进行了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上诉人称刘增强存在逃逸行为,其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张恒玮的伤残赔偿金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上诉人认可张恒玮系城镇居民,张恒玮通过举证也证明了其在饶阳县五公镇西张保村未分得承包土地,况且其父母也均为城镇居民,其家庭收入及生活来源与农村人口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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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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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侯某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划分,侯某须等人所居住的村庄为城镇,故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称侯某须等人的户口本均显示为农民,应依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能仅依其户口本中登记的内容为准,应以其实际居住地是城镇还是农村予以确定,在上诉人未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又称,一审法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29272元是错误的,经查,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10年,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1060元,而并非上诉人在上诉状主张的数额,故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魏利波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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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赵某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的门诊收费收据因没有医嘱,北京积水潭医院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门诊病历上载明原告系治疗肩周炎所支付,故其均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其均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所做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及被告张康乐、张清水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深州支公司有异议,认为其不合法。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深州支公司虽有异议,但无反证,鉴于该鉴定系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专业性结论,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原告为五保户。原告于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9月2日在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73天,××术后、脊髓损伤、周围神经受损,共计支出医疗费38735.99元。2016年10月24日,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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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马某某等与贺子会、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贺子会及保险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贺子会虽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其在法律赋予其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并未申请复核,故一审判决认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并无不当。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王建龙被第一辆车撞倒后摔倒在公路上,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后王建龙被其他车辆碾轧,碾轧车辆逃逸之后王建龙又被由西向东行驶的贺子会驾驶的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碾轧、拖挂,该事故造成王建龙当场死亡。上诉人贺子会虽辩称其碾压、拖挂王建龙时,受害人王建龙已经死亡,但其仅能提供交警部门对于证人曾某、张某的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证人曾某系听说发生交通事故,证人张某系乘车从事发地经过时看到受害人,在一审法院对证人张某进行询问时,张某明确表示不能确定受害人是否已经死亡,上诉人贺子会对其主张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在不能认定是那辆车造成受害人王建龙死亡的情况下,应推定所有碰撞、碾压、拖挂受害人的车辆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等价因果关系(在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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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鉴定机构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后,实际测量了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左髋关节及健侧髋关节活动度,其鉴定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中4.10.7关节功能障碍应对于骨与关节损伤所致的关节功能障碍,测量关节的被动活动度的规定。上诉人人保财险德州公司对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质均无异议,对于委托程序也无异议,其要求重新鉴定时也并未向法庭提出对于鉴定结论的具体异议理由,故上诉人人保财险德州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为被上诉人刘某某作出的九级伤残的评定结论应予确认。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08)60号批复,批复了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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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李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过错,且发生人身伤害的后果与该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被上诉人长江中学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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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田石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目的是为了推卸、逃脱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田石生作为肇事车辆的司机,其是在没有发现出事故的情况下驶离了现场一段距离,发现后立即停车并报警,其没有逃脱责任的目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也没有认定田石生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因此,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田石生不属于肇事逃逸,上诉人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满66周岁,尚不足67周岁,一审按14年计算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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