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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持卡人使用准贷记卡进行透支消费,虽具备金融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但准贷记卡的申办、使用与担保借款合同中的贷款申请、合同订立、贷款发放、支取流程及发生纠纷后的法律适用均有不同。本案中,段小立申办信用卡时称其从事养殖业,即便该信息虚假,谷某某亦无证据证明武强农行与段小立恶意串通,骗取其为段小立申办准贷记卡提供担保。另,本案纠纷为信用卡纠纷,而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持卡人透支款项后作何用途发卡行无从得知更无法监管,故谷某某所称武强农行明知借款未用于养殖业、对主合同进行了变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关于二审中谷某某、段小立所称实际用款人为案外人封水库问题,对此主张谷某某及段小立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即便段小立透支款项后交由他人使用,亦在段小立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间借贷关系,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碍于谷某某对段小立使用案涉准贷记卡而与债权人武强农行所形成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上诉人谷某某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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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丽某支行与周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原告与养殖场《核心企业保证协议》;与周峰、周阳、周宁宁、田亚飞签订的〈核心企业分期担保推荐函〉;与代偿还人周某某、周某某及欠款人郑亚贤、田亚飞、周阳、周峰、周宁宁签订的五份《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银行卡应收账款分期置换代偿还协议[涉及第三方适用]》;四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和相反驳的证据,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已经明确了被告如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后果,同时也将原有的与借款人方就财产抵押达成的协议明确仍然有效。被告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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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曹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贷款发放至被告指定账户,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曹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曹某与马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马某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曹某、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立峰、马兰芳、鑫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立峰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依法进行了登记,抵押权已依法设立,故原告要求对被告张立峰提供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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