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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某、衡水金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原告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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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原告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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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原告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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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原告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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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某诉李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11219201450485A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原、被告均未再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冀JK5981号牵引车及冀JST98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其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原告损失,应由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因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均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其之间责任情况,故应由其赔偿的原告损失,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应连带赔偿,其赔偿额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其主、次责任比例按7:3为宜。原告主张的应由被告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的车辆损失鉴定费、伤残鉴定费计2022元,证据充分,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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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某诉李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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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11219201450485A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原、被告均未再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冀JK5981号牵引车及冀JST98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其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原告损失,应由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因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均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其之间责任情况,故应由其赔偿的原告损失,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应连带赔偿,其赔偿额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其主、次责任比例按7:3为宜。原告主张的应由被告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的车辆损失鉴定费、伤残鉴定费计2022元,证据充分,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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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11219201450485A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原、被告均未再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冀JK5981号牵引车及冀JST98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其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原告损失,应由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因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均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其之间责任情况,故应由其赔偿的原告损失,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应连带赔偿,其赔偿额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其主、次责任比例按7:3为宜。原告主张的应由被告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的车辆损失鉴定费、伤残鉴定费计2022元,证据充分,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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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某诉李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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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11219201450485A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原、被告均未再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冀JK5981号牵引车及冀JST98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其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原告损失,应由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因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均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其之间责任情况,故应由其赔偿的原告损失,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应连带赔偿,其赔偿额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其主、次责任比例按7:3为宜。原告主张的应由被告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的车辆损失鉴定费、伤残鉴定费计2022元,证据充分,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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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11219201450485A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原、被告均未再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冀JK5981号牵引车及冀JST98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其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原告损失,应由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因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均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其之间责任情况,故应由其赔偿的原告损失,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应连带赔偿,其赔偿额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其主、次责任比例按7:3为宜。原告主张的应由被告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的车辆损失鉴定费、伤残鉴定费计2022元,证据充分,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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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11219201450485A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原、被告均未再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冀JK5981号牵引车及冀JST98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其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原告损失,应由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因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均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其之间责任情况,故应由其赔偿的原告损失,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应连带赔偿,其赔偿额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其主、次责任比例按7:3为宜。原告主张的应由被告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的车辆损失鉴定费、伤残鉴定费计2022元,证据充分,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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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11219201450485A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原、被告均未再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冀JK5981号牵引车及冀JST98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其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原告损失,应由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因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均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其之间责任情况,故应由其赔偿的原告损失,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应连带赔偿,其赔偿额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其主、次责任比例按7:3为宜。原告主张的应由被告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的车辆损失鉴定费、伤残鉴定费计2022元,证据充分,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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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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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赵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替代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花医疗费1950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10000元,剩余9506.9元在第三者商业险中赔偿。原告自行委托所作司法鉴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虽有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德州立信司法鉴定所所作司法鉴定书予以认定。该事故虽发生在2011年,但本案原告起诉是在2013年,法庭辩论在2014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计算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的标准应按照2013年的标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提出的应按照2011年标准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误工时间为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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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赵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替代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花医疗费1950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10000元,剩余9506.9元在第三者商业险中赔偿。原告自行委托所作司法鉴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虽有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德州立信司法鉴定所所作司法鉴定书予以认定。该事故虽发生在2011年,但本案原告起诉是在2013年,法庭辩论在2014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计算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的标准应按照2013年的标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提出的应按照2011年标准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误工时间为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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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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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虽有笔误经审查无误,应予认定,原告虽年已60余岁,但从其事发时尚能骑二轮摩托车外出及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其尚有劳动能力,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没有提交证据,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期限依鉴定结论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期限按鉴定结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100元/日,被告虽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其他按原告举证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3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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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虽有笔误经审查无误,应予认定,原告虽年已60余岁,但从其事发时尚能骑二轮摩托车外出及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其尚有劳动能力,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没有提交证据,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期限依鉴定结论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期限按鉴定结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100元/日,被告虽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其他按原告举证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3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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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虽有笔误经审查无误,应予认定,原告虽年已60余岁,但从其事发时尚能骑二轮摩托车外出及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其尚有劳动能力,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没有提交证据,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期限依鉴定结论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期限按鉴定结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100元/日,被告虽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其他按原告举证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3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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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虽有笔误经审查无误,应予认定,原告虽年已60余岁,但从其事发时尚能骑二轮摩托车外出及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其尚有劳动能力,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没有提交证据,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期限依鉴定结论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期限按鉴定结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100元/日,被告虽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其他按原告举证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3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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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虽有笔误经审查无误,应予认定,原告虽年已60余岁,但从其事发时尚能骑二轮摩托车外出及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其尚有劳动能力,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没有提交证据,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期限依鉴定结论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期限按鉴定结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100元/日,被告虽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其他按原告举证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3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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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虽有笔误经审查无误,应予认定,原告虽年已60余岁,但从其事发时尚能骑二轮摩托车外出及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其尚有劳动能力,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没有提交证据,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期限依鉴定结论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期限按鉴定结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100元/日,被告虽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其他按原告举证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3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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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虽有笔误经审查无误,应予认定,原告虽年已60余岁,但从其事发时尚能骑二轮摩托车外出及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其尚有劳动能力,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没有提交证据,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期限依鉴定结论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期限按鉴定结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100元/日,被告虽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其他按原告举证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3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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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虽有笔误经审查无误,应予认定,原告虽年已60余岁,但从其事发时尚能骑二轮摩托车外出及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其尚有劳动能力,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没有提交证据,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期限依鉴定结论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期限按鉴定结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100元/日,被告虽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其他按原告举证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3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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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虽有笔误经审查无误,应予认定,原告虽年已60余岁,但从其事发时尚能骑二轮摩托车外出及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其尚有劳动能力,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没有提交证据,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期限依鉴定结论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期限按鉴定结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100元/日,被告虽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其他按原告举证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3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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