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动,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本案原告张某某主张与被告黄建军系雇佣关系,其受伤是在工作期间所致,被告黄建军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雇佣的法律特征,故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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