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扣押的违法所得款由衡山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扣押的违法所得款由衡山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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