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害人自愿谅解,社会矛盾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获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害人自愿谅解,社会矛盾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获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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