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谭某之弟谭琨与原告达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达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谭琨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为谭琨办理工伤保险。如未办理,谭琨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达利公司负责赔偿。谭琨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认定属于工伤,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被告谭某作为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因原告达利公司未依法为谭琨办理工伤保险,依法可以要求原告达利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赔偿。原告达利公司称只能依法补偿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费用中的差额部分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达利公司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被告谭某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衡阳市仲裁委作出的衡市劳仲委[2017]第221号仲裁裁决书,于法有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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