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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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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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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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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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