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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