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刑事和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丽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莫某某无前科劣迹,又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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