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火铳一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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