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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实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具备较好的社区矫正环境,再犯罪风险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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