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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尹某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被害人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沧州市肃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庭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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