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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并且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武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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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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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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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证据;对于被告人周某某当庭提交的谅解书,本院认为客观真实,并且与本案直接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并通过证据印证后,对指控事实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罪行,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危害后果,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是自首;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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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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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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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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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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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158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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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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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车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对此,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朋朋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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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方谅解,故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自首;认罪态度好;补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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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红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关于上诉人朱某红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1.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作为证据采信。案涉事故发生后,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赶到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拍摄了现场照片,后询问和讯问了上诉人朱某红,询问了目击证人石某,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在此基础上认定上诉人驾驶收割机上道路行驶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该收割机的收割台超宽占用对向车道且无明显标志,其行为对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吴某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机动车行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对涉案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对较小,最终确认上诉人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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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鉴于被告人谢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履行赔付义务,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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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宫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俊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宫俊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宫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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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超车,车辆所载货物超过行驶证上的核定装载质量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及树木损坏,两车受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救治伤员,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当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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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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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辛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员  毕淑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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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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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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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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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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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赔偿完毕,取得对方谅解,故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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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民事部分赔偿完毕,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常 林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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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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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的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已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对被告人苏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其不致再重新危害社会。本院采纳控方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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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倒车时发生一人死亡之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裴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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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孟某庭审上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肇事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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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盛红娟 审 判 员  范 凯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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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安全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肇事后及时报警,拨打120抢救被害人,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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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顾某有自首情节并能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顾某应当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和文化知识,服从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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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 审判员  姜海清 书记员:吕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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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黄某甲愿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已赔偿了部分损失,建议对黄某甲判处非监禁刑的量刑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目前对被害人亲属仅赔偿极少部分损失等诸多因素,本院认为不宜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故该量刑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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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贾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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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肇事后拨打120,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同意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的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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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并未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引发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孟某、刘某死亡,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崔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崔某某已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用20000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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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具有主动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亚东 审判员  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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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通过路口观察不够,未让行人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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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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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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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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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 审判长  孙俊波 审判员  李有保 审判员  程四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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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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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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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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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六人死亡、十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二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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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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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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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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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钱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8万余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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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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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某及同车人在肇事后拨打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了救治,且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在庭审中对元氏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秦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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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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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并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赵某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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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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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其他后果,且在庭审中其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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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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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宣告缓刑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公诉机关亦同意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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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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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桂生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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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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