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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 审 判 长  盛红娟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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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葛秋平 书记员: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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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栗某某到案后认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获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04月0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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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上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驾驶车辆因对路面观察不力,操作不当,而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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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审 判 长  关永强 审 判 员  陈晓红 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 书记员: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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