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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应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泰兴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书芹 人民陪审员  肖洪玖 人民陪审员  魏义胜 书记员:叶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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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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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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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闵某某有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闵某某系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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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明知是无牌的机动车辆,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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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并且未按规定靠右通行,与对向的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判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案件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如对刑事部分仍存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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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辩解,经查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向被告人王某送达事故认定书时,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和责任认定的结论均未提出异议,故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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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12日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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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系有前科,但鉴于被告人苏某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能通过其家属积极、主动同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60000元给被害人的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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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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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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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财众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财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逃逸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丛财众驾车肇事后未拨打电话报警、未救助伤者,而是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被告人丛财众的行为构成逃逸,其在逃逸后主动至救助伤者医院的行为不影响逃逸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丛财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丛财众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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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乌日根白某某与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常乌日根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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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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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树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树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危害了国家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树坤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高树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树坤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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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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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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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案发后逃离事故现场,公安人员多次电话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李某于案发次日到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主动投案的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本院不予认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能够认罪、悔罪,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被敖汉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该违法行为与本案系同一事实,故已实际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日期,依法应折抵相应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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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拘留15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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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常林审判员 王洪志审判员 赵福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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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并积极向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有明显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道路交通人身安全,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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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决定对被告人房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意见如下: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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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与王某、张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裴宪武审判员 邢如灏审判员 郭强 书记员: 贺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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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某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3)岚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某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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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宪强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刘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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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甲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主动到案接受讯问,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又属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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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师志平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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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终521号,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应折抵刑期。”,经查,根据法律规定其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对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已经给付完毕,上诉人邓某娥、林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表示谅解唐某某,请求本院对唐某某从轻判处。上诉人唐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原告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原告人的谅解,综合全案的情节,本院决定对上诉人唐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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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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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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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书记员: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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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阳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某甲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阳某壬的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阳某甲被行政拘留的11日应在其被执行刑期中予以拆抵。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阳某甲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第二百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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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道彬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道彬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之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道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道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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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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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阳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遇到行人横过马路时,未注意观察和避让,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阳某某在交通肇事后能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阳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可依法折抵刑期。上诉人阳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宣告无罪。经查,证明上诉人阳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证据有上诉人的供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足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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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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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发现行人通行时没有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2、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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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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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申高胜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申高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申高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高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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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振玉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陈振玉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振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振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7月28日止。已扣除原被行政拘留的1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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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中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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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逃逸。李某中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秦蔚鸽审判员 段励萍助理审判员 高果果 书记员: 赵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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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某、薛某、牛亚非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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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海燕审判员 吕晓东代理审判员 孟德广 书记员: 李陆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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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刑事部分对被告人许建新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吕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培峰代理审判员 孟德广 书记员: 任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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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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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景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景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景某某从轻处罚,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原被行政拘留的11天已予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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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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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时未避让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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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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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亲属能够代为垫付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获取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后,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具备构成自首的法定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因本案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期限,应当依法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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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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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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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维琼 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 代理审判员  曹 磊 书记员: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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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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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韩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委托钟祥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韩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经钟祥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韩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会调查,被告人韩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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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对王某甲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根据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和犯罪事实,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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