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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