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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书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书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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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涝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涝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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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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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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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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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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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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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涝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涝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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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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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捕涝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捕涝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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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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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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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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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非法捕涝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非法捕涝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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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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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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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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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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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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