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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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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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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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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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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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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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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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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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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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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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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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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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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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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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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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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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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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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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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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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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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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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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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配合执勤民警调查,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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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门某某醉驾路段车流量不大,未造成他人损伤,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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