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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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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覃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承担了被害人相应的治疗费和丧葬费,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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