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某某等2人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投案自首情节,且本案已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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