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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陈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陈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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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常某甲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渔网已移送蛟河市财政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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