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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罪)(高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罪)(高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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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李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李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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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何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其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72岁,为治病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情节轻微,盗窃金额较小且部分已经返还,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可也不经申诉,直接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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