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质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柏某某能极积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无牌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就民事赔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拓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向经过现场的巡逻民警表明身份、委托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次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肇事后立即委托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薛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薛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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