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受害人的伤情系陈旧伤,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殴打受害人的时间存在矛盾,受害人伤情与被不起诉人伤害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案虽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年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年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2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且和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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