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过失犯,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平时表现较好,积极参加居住地的新冠肺炎防疫及防汛工作,社会危险性明显减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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