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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与任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9年6月15日,任某某与中原物业公司签订的《佣金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履行。根据《佣金确认书》约定的佣金支付时间为房屋过户当日,现任某某已于2019年7月3日同案外人就系争房屋的买卖签订《解约协议》,明确表示其不再继续购买系争房屋,双方已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系争房屋已再无继续交易的可能,故中原物业公司与任某某约定的佣金支付条件已无法成就。但房地产居间服务内容广泛,包含提供房产信息、斡旋交涉、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诸多后续服务,居间方只有在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才得收取全额佣金。本院综合考量交易未成的原因、以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等因素,酌定任某某应支付的佣金以1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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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晚华、钟某群与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陈晚华方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陈晚华方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涉案房屋也已具备交易过户的条件,故对陈晚华方要求朱某协助过户请求予以支持。房屋过户所涉税费按约由双方各自负担。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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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晚华、钟某群与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陈晚华方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陈晚华方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涉案房屋也已具备交易过户的条件,故对陈晚华方要求朱某协助过户请求予以支持。房屋过户所涉税费按约由双方各自负担。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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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经16-27311号生效判决确认,第三人代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且判决中明确张鸿玉已经被指定为原告的监护人,张洪发代管的租金亦应及时交付原告或监护人,被告王某某亦应将租金支付给原告或监护人。现16-27311号民事判决经过二审,已于2017年10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应按合同及判决书履行相应的租金支付义务,将2017年11月之后的租金支付给原告或其监护人张鸿玉,但被告不仅未主动与原告方联系租金的支付事宜,在原告方向被告发函要求支付租金后仍不予理睬,继续将租金支付给第三人。被告在本案中抗辩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与第三人签署的,所以房租只能交给张洪发,但在16-27311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明确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仅系原告的代理人,故被告明确知道系争房屋的出租方为原告,第三人并非租赁合同的出租方,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收到《解除合同函》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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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经16-27311号生效判决确认,第三人代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且判决中明确张鸿玉已经被指定为原告的监护人,张洪发代管的租金亦应及时交付原告或监护人,被告王某某亦应将租金支付给原告或监护人。现16-27311号民事判决经过二审,已于2017年10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应按合同及判决书履行相应的租金支付义务,将2017年11月之后的租金支付给原告或其监护人张鸿玉,但被告不仅未主动与原告方联系租金的支付事宜,在原告方向被告发函要求支付租金后仍不予理睬,继续将租金支付给第三人。被告在本案中抗辩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与第三人签署的,所以房租只能交给张洪发,但在16-27311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明确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仅系原告的代理人,故被告明确知道系争房屋的出租方为原告,第三人并非租赁合同的出租方,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收到《解除合同函》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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