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蒲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来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陈来日在新利多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合并计算为蒲某公司的工作年限。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就本案而言,蒲某公司上诉主要针对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的确定。蒲某公司主张陈来日所持补充协议系孤证,证据三性均存疑,然,蒲某公司认可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为真,现其并无其他证据可推翻该份证据,应视为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蒲某公司又称系陈来日利用保管的印章予以加盖,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一审法院审理中陈述的一致,在上诉时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撑其主张,且蒲某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来日已领受新利多公司经济补偿金从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支付义务。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陈来日关于劳动关系转移之陈述合理,依据双方协议内容确认蒲某公司承继陈来日在新利多公司的工作年限,并据此计算蒲某公司应支付陈来日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蒲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