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洪某某系初犯,补缴了全部税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范某某系初犯,补缴了全部税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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