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2019年6月15日,任某某与中原物业公司签订的《佣金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履行。根据《佣金确认书》约定的佣金支付时间为房屋过户当日,现任某某已于2019年7月3日同案外人就系争房屋的买卖签订《解约协议》,明确表示其不再继续购买系争房屋,双方已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系争房屋已再无继续交易的可能,故中原物业公司与任某某约定的佣金支付条件已无法成就。但房地产居间服务内容广泛,包含提供房产信息、斡旋交涉、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诸多后续服务,居间方只有在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才得收取全额佣金。本院综合考量交易未成的原因、以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等因素,酌定任某某应支付的佣金以1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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