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杨*、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米*、杨*、毕**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三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两个轻微伤被害人均称事隔多年,当时已经得到足额赔偿,不再要求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对其表示谅解;被毁损财物的KTV老板在2011年也得到3.5万元吴某某同伙人所给付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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