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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仅依据汇款凭证、银行流水而无借条或其他可证明系争汇款为借款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系争汇款为借款,根据目前的证据,本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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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仅依据汇款凭证、银行流水而无借条或其他可证明系争汇款为借款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系争汇款为借款,根据目前的证据,本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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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仅依据汇款凭证、银行流水而无借条或其他可证明系争汇款为借款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系争汇款为借款,根据目前的证据,本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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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仅依据汇款凭证、银行流水而无借条或其他可证明系争汇款为借款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系争汇款为借款,根据目前的证据,本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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