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信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信江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信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信江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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