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中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中军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中军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中军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中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共计2295498.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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